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取消 明年1月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取消了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規定購二手車須索要車購稅完稅證明。從而減輕了納稅人辦稅負擔。
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購買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未按規定辦理的,按征管法的規定處理。”
二、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對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應當實地驗車。”
三、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四、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
五、刪去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六條。
六、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納稅申報表、免稅申請表、補證申請表、退稅申請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刪去附件5和附件6。
本決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取消車輛購置稅過戶、轉籍、變更業務后,新征管辦法增加了‘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須向原車主索要《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規定。購買已經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者須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繳稅或免稅手續。”
此外,新征管辦法還大大縮小了實地驗車的范圍。原征管辦法規定,車輛購置稅征管部門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應當對所有納稅申報車輛進行實地驗車。新征管辦法規定,車輛購置稅征管部門在為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手續時,除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再進行實地驗車。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屬于減免稅申報,仍有必要保留實地驗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