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有法可依
采訪人:本報記者 毛磊
解讀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黃松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后,它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不僅體現在路權上對行人與非機動車的保護,而且還確定了新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制定,為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提供了規范性的依據,具有可操作性,彌補了立法缺陷。
人身損害賠償新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后,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隨之作了相應的更改。即《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不再直接規定賠償的數額和種類,而明確規定要參照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意味著我國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具體操作標準上的法律空白已被填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制定這個司法解釋依據的司法價值理念是:讓無辜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司法救濟;讓無視他人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侵權人承擔責任和風險。
司法解釋規定了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導致就醫、致殘、死亡,可向賠償義務人提出的各項賠償內容,并詳細規定了各項賠償費用的計算標準。司法解釋從三個方面對賠償范圍進行界定:因治療損傷支出的費用,如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康復費、整容費等;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費用,如配制殘疾用具、長期護理依賴支出的費用等;因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未來收入損失。
死亡賠償金增加一倍多
過去由于死亡賠償標準偏低,許多人擔心會誘發非道德行為,例如,對交通肇事受害人不予積極搶救反而故意拖延致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司法解釋也許可以使公眾免除這種擔心。
這個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把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調整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說,較之過去的賠償標準,在賠償參數上有了明顯的提高。以北京為例,2001年統計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1577.8元,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約為8922.7元。后者就是過去死亡賠償所依據的“平均生活費”標準。
另外,賠償年限由過去的10年提高為20年,比過去延長1倍,實際賠償額則超過過去的1倍多。根據2000年的統計,北京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為8493.5元/年,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計算的全額死亡補償費為84935元;同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為10350元/年,按司法解釋計算的全額死亡補償費為207000元。
黃松有表示,對所謂非道德行為,不能靠提高死亡賠償金來制止;故意侵害他人生命等,還應當發揮刑罰制裁作用。
源自:人民網-人民日報 作者: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