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肇事致人死亡 車主是否需擔責賠償
6月15日,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車輛借用人李某賠償乘車人小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等78000元;保險公司賠償30000元;車主張某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09年5月1日,李某向張某借了一輛車,與朋友小吳出行,張某知道李某有六年的駕齡,且不會喝酒,就把車子借給他。不想李某駕車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造成小吳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小吳之妻及女兒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張某、保險公司支付小吳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養費等共計人民幣108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借用車輛,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應構成借用合同關系,在出借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借用人使用該借用物所致風險和損害應由借用人承擔。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之約定在保險范圍內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份,由李某承擔。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點評:隨著有車一族的增加,偶爾親朋好友借車使用不足為怪。但車主在借車前要核實借車者的駕駛能力及車輛安全性,否則,一旦發生事故,車主也要負連帶責任。
